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和《国务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[2014]60号)有关要求,进一步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,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,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,完善国家水安全保障体系,近日,发改委、财政部、水利部日前联合发布《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》。意见明确了参与范围和方式,完善优惠和扶持政策,同时落实投资经营主体责任。
《意见》称,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。只要是社会资本,包括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、民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混合所有制企业,以及其他投资、经营主体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,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。
《意见》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、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重大水利工程,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,不另设附加条件。
《意见》还称,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、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,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重大水利项目,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。
附件: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.pdf